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2020)新432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3,884.24元,并以63,884.2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三、上诉人***、***不履行上述债务,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共有的位于福海县(三区)永安西路紫荆花园小区XXXX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XXXX号、福房权证福海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950元,由上诉人***、***负担1,954.5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99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