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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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宾川县***建筑石料厂石料加工费、运费92431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243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宾川县***建筑石料厂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4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承担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宾川县***建筑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17元,由原告宾川县***建筑石料厂负担19003元,由被告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76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