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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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晋CAAAA号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9929.32元、门诊费861.69元、鉴定检查费167.50元、护理费2145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营养费475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55961.21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9929.32元、门诊费861.69元和先期借支原告母亲***的10000元,付款时间同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平定县东方世纪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