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众合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众合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0000元; 二、被告安徽天太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池州众合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池州众合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