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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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财产项下损失:车辆损失费21368元、施救费60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968元; 二、***程序性损失:评估费1200元,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00元; 三、***支付***保全费120元; 四、驳回***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189.5元,由***负担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到本院缴纳,本次告知为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