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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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824,000元、期内利息148,277.2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1,972,277.2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对于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付款义务,在20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若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四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可以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一村XXX号丁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