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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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南峰凯旋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南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南峰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南峰凯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调兵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9408.2万元、土地出让金契税424.28万元、耕地占用税及消防设施配套费共计139.88万元,合计9972.36万元。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18.39元(原告预交5万元,其余490418.39元缓交),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南峰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南峰凯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