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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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00元; 二、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比率24%,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驳回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05.00元,减半收取计2352.50元,由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7.50元,由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帐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上诉费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