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
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5000.00元;

二、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每年比率24%,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驳回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05.00元,减半收取计2352.50元,由广西三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7.50元,由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帐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上诉费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21-08-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