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3999.24元及利息44947.76元(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共计1038947元,并根据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数额和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被告***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条被告***所负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的坐落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计707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4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