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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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55103元、施救费5000元、物损10400元。 三、驳回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50元,由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203,由青岛海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