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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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周村区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邢利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利经济损失17880.19元; 三、驳回原告邢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被告***负担2019元,原告邢利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