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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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枫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4200元及利息(以3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以2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