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 二、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24960.12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按照年利率6%给付货款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0.0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5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