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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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761号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广州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以4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第三人广州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与(2020)粤0106民初39892号被告***、饶玉芝作为第三人广州建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案中承担的债务,合计以(2019)粤0104民初4761号判决确定的债务为限; 二、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2423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232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