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零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被告广东零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3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9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但资金占用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9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广东零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