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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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1月31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2月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136万元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6万元为计算基数,均以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50元,由原告***负担68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5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