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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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万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福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4民初1688号 原告:重庆福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峻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沧州万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维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福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喆鑫公司”)与被告沧州万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园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包园园,与人民陪审员杨志芳、邓金凤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杨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峻强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4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业品承揽合同》并如约付款。二被告将原告的货款挪作他用,无力支付材料款,故由原告借款代为购买法兰及螺帽共计4445元。但至今未予归还。故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福喆鑫公司与万航公司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工业产品承揽合同,福喆鑫公司向万航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万航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因万航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购买相关材料,故约定由原告代被告万航公司购买法兰及螺帽,货款共计4445元。之后,被告万航公司未支付原告前述款项。 审理中,原告陈述,***系万航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系代表公司。 上述事实有收据、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定垫付了相关款项,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与被告万航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对其还款情况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并未举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445元。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44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因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沧州万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重庆福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45元; 二、驳回重庆福喆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沧州万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园园 人民陪审员 邓金凤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院印) 书 记 员 穆 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