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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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新泰市人民医院 泰安市中心医院 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 泰安市海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5000元、伤残赔偿金5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物损2000元,以上合计6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133.41元、住院伙食费660元、误工费13123.95元、护理费8856元、伤残赔偿金41917.6元、鉴定费2860元、交通费800元、评估费300元、物损2363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以上合计109013.96元的70%计款76309.7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133.41元、住院伙食费660元、误工费13123.95元、护理费8856元、伤残赔偿金41917.6元、鉴定费2860元、交通费800元、评估费300元、物损2363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以上合计109013.96元的30%计款32704.1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4000元,被告***应再支付28704.1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负担289元,由被告***负担1288元,由被告***负担552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312元,由被告***负担208元;二次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