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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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威海瑞虹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002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刚,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瑞虹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三,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鹤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瑞虹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46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6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