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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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青田县欣缘石雕艺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8%计收复息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质押给原告的5件石雕作品(登记证明编号:10569127001261049148,作品“报春”、“江南春”、“丰收”、“玉堂富贵高”、“秋香”),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 三、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青田县欣缘石雕艺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14元,减半收取17757元,由被告***、***、***、***、青田惜石斋石雕艺术有限公司、青田县欣缘石雕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2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