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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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田中银富登华侨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4869.38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1年2月22日的罚息为1599.41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以本金146569.5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8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