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4.7499996%计算,利息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4908.69元;对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7.1249994%计收复息;罚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249994%计算);

二、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青田县***石雕艺术馆所抵押的3件石雕作品【抵押登记编号:青工商抵登字(2018)第16号:“紫竹观自在”、“国色天香”、“富中乾坤”】,原告有权就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8元,减半收取7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8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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