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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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509-1号 申请人李焦平,居民。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焦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将登记在***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九旭冲的一幢五层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2000247号。建筑面积355.10平方米;占地面积70.9平方米。东至苏瑞海户,以自墙外边线为界;南至排水沟,以自墙外边线为界;西至徐光胜户,以自墙外边线为界;北至街道,以自墙外边线为界。)转户至申请人李焦平名下。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0元。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平南县房管所查询,本案的执行标的登记在***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乌江街九旭冲的一幢五层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2000247号),已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以(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原告为吴善行(身份证号码××,查封期限为两年,至今尚未解除查封。且本案案外人吴善行已向本院对本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本院已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是还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才能确定权属,应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