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禹鹏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禹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980元及逾期利息(以65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9月27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禹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财产保全费727元,均由被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1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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