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新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江西恒珠电气柜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山新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恒珠电气柜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19445元及相关利息(该利息以1944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限被告中山新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恒珠电气柜锁有限公司开具货款金额为20367元(不含税)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江西恒珠电气柜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江西恒珠电气柜锁有限公司负担41元,被告中山新创空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