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6,451.51元; 三、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且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位于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幢××单元××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至***、***名下;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64元,减半收取计957.32元,由***、***共同负担92.06元,由三明市鹏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