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8,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适用于预交上诉费用5000元以下)。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