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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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狮卧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昊森汽车名城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250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狮卧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昊森汽车名城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25000000元给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松脂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狮卧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昊森汽车名城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