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1625088元及支付该款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376元,被告***负担18024元,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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