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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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租金11604元及违约金(以11604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利率计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给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月瞳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黄汝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