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兴讯汽车专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369.11元。

案件受理费7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66.6元,被告广西兴讯汽车专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71.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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