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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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兴讯汽车专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1369.11元。 案件受理费7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66.6元,被告广西兴讯汽车专用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71.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