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462450元及违约金64734元给原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8元,减半收取为5199元,由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原告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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