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全部借款本金4801114.17元及利息114688.5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此后利息分别以本金1401116.22元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以本金3399997.95元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位于广西梧州市红岭路7号7号楼xx层xx号商业用房在上述85万元借款所欠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位于广西梧州市红岭路7号7号楼xx层xx号商业用房在上述80万元借款所欠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广西岑溪市玉梧大道芳村经济适用房小区A2幢1层1号、2号商铺在上述340万元借款所欠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2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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