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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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租金及保证金166666.94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35000元; 三、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452元,由原告广东宝克文具有限公司负担452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9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冠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