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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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中纬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钢材款19414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36元给原告梧州市中纬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为22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中纬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元,被告广西雄起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月瞳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汝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