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8日至2020年2月2日止利息为54000元;2020年2月3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已付4000元应当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提出由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6
发布日期 2021-09-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