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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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5月8日至2020年2月2日止利息为54000元;2020年2月3日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已付4000元应当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提出由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