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之第一、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为:上诉人马群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陈白亮支付合伙清算款2847636.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357元,由被上诉人陈白亮负担11357元,由上诉人马群华负担42000元;鉴定费14000元,由上诉人马群华负担7000元,陈白亮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81.09元,由上诉人马群华负担21800元,被上诉人陈白亮负担938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