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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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61083.4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合计77083.4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支付67083.4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8307.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合计75390.53元,其中支付原告***63504.16元,支付被告***1188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7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067元,被告***承担106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