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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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鼎连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5,249.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46元,由申请人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