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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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昌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民初48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住***。 负责人:王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合规风险部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聊城昌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同华,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聊城昌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科技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邢娟 书记员薛海鹏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