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大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大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欠款22万元;

二、被告天津大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27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227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按2019年8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2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天津大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元,由被告天津大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6-4
发布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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