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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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说明关于景星花园东商务楼业主共有部分收支情况。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