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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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赔偿给***伤情鉴定费1000元,多出的垫付款项15021.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从理赔款中返还给***,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辅助用品费用等计96672.65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返还给***多出的垫付款15021.15元,余款81651.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负担653元,***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