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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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9270.07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9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