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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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998892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2223308.53元、罚息138546.58元、复利55419.70元;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5899889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223308.5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37%上浮50%计算)。 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对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富源三路8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