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城市绿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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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金海潮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永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白银新天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支付租赁费100000元及利息1733.5元给原告***,被告桐城市绿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9元(绿洲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桐城市绿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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