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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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 珠海市水蓝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水蓝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货款90694元。 二、被告珠海市水蓝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878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金额为9372.71元,以878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287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金额为153.09元,以287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确认如下款项接收账户:户名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太平路支行,账号48×××85。 案件受理费25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14元,由原告阀安格水处理系统(太仓)有限公司负担196元,由被告珠海市水蓝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