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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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634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负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