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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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55102.8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总额36393.12元为限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保费(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之日止,按照每月保费1010.92元计算,已付的5811.59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息55102.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公告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