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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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76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2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孔家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70903.65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开立于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存款合计530.75元,该款优先抵充案件受理费。2021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书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相关事宜,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2执762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5-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